學會章程

中華阿逸多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100年7月9日  第 一 屆 第 一 次會員大會  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7月2日  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7月4日  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7月6日  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內政部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名稱為『中華阿逸多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弘揚佛法及彌勒佛法為基礎之社會團體,並提供虔誠修行人士之修持道場,倡辦社會慈善公益事業,以淨化人心,促進國泰民安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 246 號 6 樓。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佛法之研究及實務應用與發展。
二、 辦理相關佛法教育及淨化人心之研習、研討、及訓練活動。
三、 與相關團體進行學術交流。
四、 佛教三寶之護持。
五、 對一般民眾弘法及教化事項。
六、 佛法文化及淨化人心事業之興建事項。
七、 佛堂居士林之籌建事項。
八、 社會慈善公益事業之興辦事項。
九、 推廣與傳統民俗調理養生相關的佛法。
十、 其它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 七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本學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各地區之法定團體或公司行號,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本學會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以其所屬會員人數每滿十五人得增派代表一人(以向本會報備者為準) 。
三、榮譽會員:本會得增設榮譽會員,其詳細辦法由理監事訂定。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具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三、加入會員三個月以上有選舉與罷免理、監事之權利;加入會員六個月以上有理、監事的被選舉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 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協約。
 二、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一、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勸告、警告或停權半年內等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提報會員大會,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給與除名處分。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二、為利組織運作,得訂定特別條款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暫停會員資格,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五、議決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入會、出會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設置如下: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由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設置如下: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所屬會員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 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通訊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個人會員應一次繳納新臺幣伍百元。
團體會員應一次繳納貳千元。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應繳納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中途入會按比例繳納。
      2.團體會員以十五人為準,應繳納新台幣 5 千元,每增加一人,應增繳新台幣壹百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利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會前身為阿逸多法輪中心,經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9 日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改組為中華阿逸多學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9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 100 年 8 月 15 日台內社字第 1000160458 號函准予備查。
修訂 : 本章程修訂第一章第六條經本會中華民國 1 0 5年 7 月 2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經內政部 105 年 10 月 3 日台內社字第 1051403414 號函准予備查。
修訂 :本章程修訂第二章第八條經本會中華民國 1 0 9年 7 月 4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經內政部 109 年 7 月 2 2 日台內社字第 1090039468 號函准予備查。
修訂 :本章程修訂第五章第三十三條經本會中華民國 1 1 3年 7 月 6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